据报道,深圳市交委日前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 ...
据报道,深圳市交委日前发布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城市交通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受到公众欢迎乃至追捧。随着共享单车投放量的大幅增长,违停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也同比上升,给交通管理带来困扰。这并非深圳一地独有的现象,比如此前几日,上海就曾一次性扣留近百辆共享单车。相比于上海将矛头指向共享单车企业,深圳的做法则是让使用者来承担不利后果。不同的管理思路表明,对于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行为,目前还处于制度探索阶段,远未达成共识。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严格意义上说,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理应受到一定的惩戒,这一点毋庸置疑。只是,这个“惩戒”究竟应该把握什么样的度,还需慎重考量。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虽然看上去很有威慑力,但也不能滥用,什么都往里面装。
比如,今年11月中旬,公安部曾表示,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将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和惩戒。将纳入个人信用的信息严格控制在“严重违法、责任事故”的范围内,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毕竟任何一种新的惩戒措施,都需要一个逐渐接受和适应的过程。并且从目前的情况看,共享单车的乱停放现象还比较普遍,如果全部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执法能力是否跟得上也是个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对于提高公民契约意识和社会诚信意义重大。但要看到,信用体系之所以有效,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公平和适度,而非范围上的无限延伸。倘若管得过宽过杂,反而会折损它的公信力。相比之下,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在情节上更为轻微,危害性也更小,动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未免有用力过猛之嫌。再较真一点的话,此举也有二次惩罚的味道。因为作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它本身就要受到处罚。比如不少城市就规定,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将被处以20元到50元不等的罚款。
事实上,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现象,也不完全是使用者的素质问题。比如机动车违规占道、停靠点不足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共享单车无法按规则停放,这背后所涉及的是路权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大问题。所以管理者的职能应该更多地着眼于引导,把惩戒权交给企业,通过企业自身的信用机制来约束使用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