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有 ...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呼和浩特市于近日印发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此次发布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信用“红黑名单”的发布,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逐步构建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机制体制,推进信用呼和浩特建设和诚信制度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首府环境。

记者了解到,诚信“红黑名单”将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及市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红黑名单”信用信息,录入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呼和浩特”网站,推送“信用·内蒙古”和“信用·中国”网站。
新闻发布会将由相关单位组织协调召开,定时发布呼和浩特市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并建立长效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红黑名单”信息,提高全社会对诚信建设的关注度,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同时,还将发布、刊播、公开借贷信用“红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产品质量信用“红黑名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企业纳税情况“红黑名单”,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红黑名单”,建筑工程信用等级评价情况,食品药品等虚假广告媒体、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名单以及印制非法出版物的单位“黑名单”,制贩假盐和使用工业盐的食品加工、餐饮企业“黑名单”,商务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其他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名单。

据了解,被列入失信 “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失信记录有效期到期或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评价较好,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向市信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移出“黑名单”记录,市信用主管部门核实后从失信“黑名单”记录及时撤消,并及时向社会及“信用·呼和浩特”网站公示。
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经营异常、社会影响恶劣、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信用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从守信“红名单”记录中移出,并及时向社会及“信用·呼和浩特”网站公示。

守信“红名单”是指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失信“黑名单”是指即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如: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存在其他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包括传销、非法集资等。
同时,各责任单位将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研究制定所辖行业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办法,包括目录清单、认定规则、发布标准、具体称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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