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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

来源: 2016-12-27 23:21:14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12月27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 ...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12月27日,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金融机构应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机制。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处理。《办法》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和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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