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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征信数据亟待共享 行业标准亟需统一

来源:互联网 2016-11-16 09:52:41

  11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高峰论坛在深圳举办。相关专家在论坛上表示,现阶段,以行业仍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为代表的相关问题较为突出。在问题逐步得以解决的过程中,行业未来或走上分类管理 ...

  11月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高峰论坛在深圳举办。相关专家在论坛上表示,现阶段,以行业仍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为代表的相关问题较为突出。在问题逐步得以解决的过程中,行业未来或走上分类管理之路。

网贷征信数据亟待共享 行业标准亟需统一
  
  网贷行业信息披露统一标准亟待出台
  
  在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王刚认为,网贷行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资金存管。
  
  在他看来,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提到网络借贷机构资金实施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这是降低行业风险外溢性的关键举措。
  
  但根据第一网贷统计数据显示,行业中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比例还不到5%。
  
  为何资金存管率如此之低?
  
  王刚认为,主要有3个原因。第一,相关监管细则中关于资金存管规定不明显,银行和平台目前处于观望期;第二,P2P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顾虑系统开发的成本问题;第三,银行与P2P平台经营的理念不同,双方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平台强调效益和客户体验,但银行是把安全放在了首位。”
  
  王刚还认为,接下来网贷行业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亟待出台。“平台要披露什么,披露哪些指标,这些指标有没有具体的要求,现在据我了解还没有一个行业统一的明确的定义,而信批正是行业合规发展的核心关键”。
  
  对于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他还提出了3点建议。第一,要加快存管规则的落地,进一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作用和角色,为银行开展业务提供依据,第二,关于监管需要落实“双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充分发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的专业作用;第三,技术层面要尽快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披露办法,必实现常态化的统计和披露。
  
  征信数据亟待开放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李博则在演讲中表示,现阶段我国征信发展存在3点不足。
  
  首先,业务涵盖人群比例较低。虽然传统的金融征信体系实现了各商业银行,银行信贷业务信息的共享,但这种共享的前提是建立在获得了个人、企业贷款的相关信息下,因此对于那些从来没有获得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言,数据是缺失的,所以造成了征信数据当前覆盖面不足的困境。
  
  第二,信用评估思维和模型相对简单。因为征信信息往往是一种结果类的信息和以定量数据为主,结构模式也较为单一,“因此我们这样的一个信用的评估和方式还是相对简单,或者相对缺乏更多的多元化。”
  
  第三,数据类型和产品单一。他认为,这是当前传统征信服务产生诸多不利因素的原因,接下来需要利用互联网征信技术,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不断支持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
  
  面对征信行业的不足,如何才能发展?他认为,首先需要正视征信行业目前面临的3点困境。
  
  首先,面临经营瓶颈的困境。当前征信信息的数据来源,主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当前数据本身存在数据割裂的现象。征信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但现阶段往往强调数据的拥有,“这就造成大家都觉得我手里有一个数据很宝贵,产生了数据向外开放和向外共享的问题,导致很多从事大数据的人和企业,无法得到数据,没有数据,就无所谓开展最后的分析”,他说道。因此在做到数据对外界脱敏的前提后,从政府角度、从监管角度、从未来的行业发展角度,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是一定要提高到国家层面。
  
  其次,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合法性,“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我们互联网征信技术就是利用网络对时空和地域进行突破,因此在法律上容易出现违规。”
  
  最后,信息安全。“这是当前最大的问题”,他说道。由于IT技术不完备,相关企业内部管理缺位,导致出现了信息的泄露和转卖现象,“这一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针对征信行业目前面临的问题,他提出了3点建议。第一,要把握趋势、找准方向;第二,挖掘需求,加强创新;第三,准确定位、依法经营。
  
  《办法》让网贷规避了非法集资嫌疑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尹振涛则在论坛中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行业未来或逐步走上分类管理之路。
  
  他首先表示,《办法》中规定了借贷上限,并不是坏事。
  
  根据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原先没有明确规定借贷上限的时候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网贷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存在争议,在《办法》出台,并作出规定后,与上位法结合,保障平台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规避非法集资嫌疑,这是监管部门对所有从业人员非常大的保护”,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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