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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出台

来源:合肥日报  2016-11-10 16:26:49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市环保局制定 ...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市环保局制定出台了《合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27条。合肥市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了评价内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个方面。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90分-100分)、环保良好企业(80分-89分)、环保警示企业(60分-79分)、环保不良企业(59分以下)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负面清单扣分方式。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合肥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办法》规定,参评企业出现以下十五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这15种情形是:

(一)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九)一年内因故意造成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

(十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

(十三)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或曝光,被反复信访或投诉,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四)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或应急响应不力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名单”的。
 
  《办法》明确,市环保局每年将全市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对环保诚信企业,将采取激励性措施,主要包括:对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优先审批;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优先安排;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将环境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境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对环保不良企业,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直接对其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环保部门应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将环境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境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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