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办法》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简称《办法》),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办法》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山东省环保厅介绍,《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据了解,评价方法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即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核销其相应的记分。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山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