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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来源:大河网(郑州) 2016-11-06 20:01:35

  记者11月3日获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凡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将在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 ...

  记者11月3日获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凡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组织将在项目审批、证券融资、用地审批、绩效考核、保险费率浮动、招投标、证照管理、信贷、担保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严格限制。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为主要判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个人,将被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或被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被判处刑罚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行政处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暴力抗法的;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黑名单”管理遵循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公布、信息移出四道程序进行。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个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并填写信息采集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被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由信息采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移出。

  通知要求,凡被纳入省级管理安全诚信“黑名单”的,必须同时纳入省辖市、县(市)区级安全诚信“黑名单”管理。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须纳入省辖市、县(市)区级管理安全诚信“黑名单”。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计时。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企业,第二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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