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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来源: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2016-11-03 10:10:36

11月2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据介绍,青岛是继深圳、武汉、杭州之后全国第四个对文明行为 ...

    11月2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据介绍,青岛是继深圳、武汉、杭州之后全国第四个对文明行为立法的城市。根据《条例》,文明行为与个人诚信挂钩,不文明行为将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今后这些记录会影响信贷等多个环节。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 
开车走路上网用餐都要文明 
    《条例》的第二章是文明行为的规范与倡导。这一章中包括了对公民的普遍要求和鼓励公民实施的行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自觉维护乘坐秩序。驾驶车辆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照道路通行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向车外抛洒物品。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合理消费,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提示。文明上网,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鼓励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招聘优先聘用受表彰人员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明引导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公共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社会组织可以发表声明予以谴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新闻链接 
这些行为受处罚还要留记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外,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 
    (三)行人不听从交警、协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或者以威胁、侮辱、故意伤害等方式攻击劝阻人的,或者妨碍行政执法的; 
    (四)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种菜、停车等的; 
    (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侵占公共部位,阻塞消防通道,或者长时间在公共区域放置报废车辆的; 
    (八)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发布、传播低俗淫秽信息,发布、传播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投诉人,检举控告人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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