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以调解。近日,水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受理的首例行政协议案件。 2015年 ...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以调解。近日,水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受理的首例行政协议案件。
2015年春季,为建设乌鲁木齐县水板大桥项目,被告县规划建设局与原告潘某协调拆迁潘某经营使用的“潘家园子”所属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林木等。当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潘家园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告县规划建设局一次性给付原告潘某补偿费用共计780万元人民币(税后),原告潘某于拆迁补偿费全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搬迁完毕,搬迁后腾出的土地附属全部资产归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所有。潘某认为县政府征收补偿合理,签约后即按期搬离。此后,被告县规划建设局分两次给付原告潘某拆迁补偿款计580万元,后因“潘家园子”土地所有人提出异议,县规划建设局与潘某产生矛盾未向原告潘某给付剩余拆迁补偿款200万元。
接收案件后,行政审判庭针对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了案件审理方向,经庭室法官讨论后一致认为,本案具有调解基础,应当集中力量开展调解工作,随即庭长和主审法官轮番投入到与县政府领导、具体拆迁部门领导、工作人员,以及潘某的交流沟通中。
法官耐心细致的引导解释工作,赢得了县政府主管领导对本案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迅速表态,涉及征收土地其他纠纷由县政府解决,拆迁单位县规划建设局按双方约定,立即给付潘某剩余征收补偿款。调解当日,县规划建设局即向原告潘某支付了剩余的200万元补偿款。原告潘某对县政府、县规划建设局的快速反应大加称赞“这样的政府我们老百姓靠得住、信得过,今后再遇到政府征收需要我配合的,我一定积极主动配合”。潘某当即表示放弃主张逾期给付利息,并自愿承担了5830.50元诉讼费用。
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及时化解了潘某开展业务急需资金投入的燃眉之急,有效推动了县政府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也是人民法院顺应能动司法的时代要求,积极开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更多替代审判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