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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排放管理将导入积分制 燃料消耗量积分允许转让

来源: 2016-09-23 18:36:0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小戈)9月22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将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奖惩机制,对不 ...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小戈)9月22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将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奖惩机制,对不履行相关业务的车企列入“黑名单”,采取暂停车型公告、停止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惩罚。

  据了解,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新能源积分分别实施核算,设立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两种积分,根据是否达标形成燃料消耗量正、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正、负积分。

  其中,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自身结转至下年度使用,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允许交易,不许结转。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必须用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冲抵平衡。而积分交易由企业间自主进行,交易完成后向工信部递交协议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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