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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微听证”

来源:解放日报 2016-08-30 14:50:16

  企业黑名单是否要向社会公布?捐钱做慈善就能抹掉不良信用?昨天下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在浦东新区洋泾街道组织社会信用立法“微听证”,实地征求社区居民代表对《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这 ...

  企业黑名单是否要向社会公布?捐钱做慈善就能抹掉不良信用?昨天下午,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在浦东新区洋泾街道组织社会信用立法“微听证”,实地征求社区居民代表对《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首次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制度设计之初召开的地方立法听证会。

  平衡信用公示和隐私保护

  “什么是‘信用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其边界究竟在哪里,这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马新生说。

  草案第二条将信用信息定义为“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那么,信用信息的外延和内涵,是否准确、可行?

  有代表表示赞同,他们认为,信用信息本身是中性的,是一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客观的记录。

  也有代表表示不赞同。“信用信息的外延与内涵过宽,很容易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保护矛盾。”张必昌代表说。

  在他看来,并非所有违法违约的信息具有社会经济价值,法定义务中有的只有道德或教化作用,比如《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如果有人遇到失火情形既不积极救火,也不报警而是漠然离开,我们只能说他缺乏社会责任感,而义务当中有的违约信息对于第三者没有任何意义,有的约定本身就不公平了,一方违约也不能说违约方的信用有问题。”

  张必昌说,我国法律法规很多内容是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根据草案和社会信用的定义违反该内容也应列入个人征信范围,这就与个人隐私的保护背道而驰。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根据草案的定义,如果有人在婚内出轨,出轨信息也应列入失信范围,这也侵犯个人隐私。

  还有代表提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基本涵盖了单位和自然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显然乱扔垃圾属于违反法定义务行为,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扔了一个饮料罐就要作为信用信息被记录呢?

  为此,张必昌建议,对信用信息的范围与类别进行明确与规范,在信用公示与私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公布企业黑名单是否可行

  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各自领域管理需要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以上规定是否必要、可行?

  “这项规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管莉说。民企代表方志涛表示,做生意最恨不讲信用,对于特别严重失信的主体,应当有一个黑名单的制度,这既警醒了当事人,也放大了当事人的失信成本。黑名单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联动惩戒的机制,目的是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制约中来。

  也有人表示不赞同。在他们看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基于各自行业、领域管理需要可建立黑名单,但黑名单本身是一种评价行为,应当仅限于内部使用,一旦对外公开,可能会涉及对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权的损害。黄艳代表认为,公布失信名单必须要有相应配套的操作方法,明确失信名单公布的方式方法,可以着重公布市场主体的失信名单,慎重公布自然人的失信记录。还有代表提出,黑名单如果是由政府部门来判定,这个评价权是否也要监督。

  信用修复有无必要

  信用修复是对单位和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在征信发达国家也有相关做法,但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此次上海进行信用立法,可能在信用修复方面前进一步。根据草案,被记录的失信信息通过信息主体的主动纠正行为,可以修复,这个规定是否必要、可行?

  袁建民代表表示赞同,他说,失信行为在社区表现体现在群租、高空抛物、楼道堆物等方面。洋泾街道诚信建设对失信行为没有设黑榜,而定位灰榜,所谓“灰榜”就是需要整改转化的负面行为,同时建立了灰榜数据更新和退出机制。

  “对于失信行为,我们设了一个观察室,根据整改情况,视情予以撤销。”袁建民说,比如在群租之后自行整改、没有重新发生就不列入灰榜,这个举措在去年群租整改中取得很好的效果。“我觉得信用修复是可行的。当然,重大的失信行为不应该列入。”

  刘玉萍代表也认同此观点,她认为,如果失信者可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说明立法的惩戒教育目的已达到。“如果没有修复纠正的机会,失信者也许会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这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赞同者认为,信用修复能对社会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每个人都有可能发生诸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水电煤公用事业费用的情况,应给予当事人以通过实际行动删除负面信用信息的机会。

  但也有代表表示不赞同。他们认为,法律上对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已有规定,没有必要再另行规定信用修复的要求。而且,改过自新、社会公益服务抵消负面信用信息本身缺乏量化的评判标准,比如捐钱做慈善就能抹掉不良信用,是不是意味着有钱就有好信用呢?

  “我不赞成失信信息修复。”陈寿东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失信信息的修复删除,无法知晓信息主体之前的真实信息程度,从而失去了诚信具有的意义,而且对失信者也起不到长期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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