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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6-08-30 14:46: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出台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食药监管部门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办法》明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出台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食药监管部门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国家总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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