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国家机关 ...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这是继法院推出老赖“黑名单”、国家工商总局推出违法企业“黑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务“黑名单”、国家旅游局推出游客“黑名单”等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推出的又一个“黑名单”库。
中国“黑名单”库的家族成员正在不断壮大。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注意到,今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将受到惩戒。
业内专家指出,“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它在中国多领域的建立与运行,说明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
“黑名单”已成国际惯例
未经考证的一个说法是,“黑名单”这个词最早发源于世界闻名的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初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终生臭名昭著,也会使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
后来,这个方法被当时的一位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时常赊欠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英国商人把这类顾客的名字开列在黑皮书上,后来又将一些破产者和即将破产的人的名字也排在了黑皮单上。
事情传开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先是商人们争相仿效,继而,各行各业都兴起了黑皮书,不少工厂老板把参加工会的人的名字列在“不予雇佣”栏下。于是,“黑名单”便在工厂主和商店老板之间秘密地传来传去。
1950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麦卡伦法案》,同年12月,总统杜鲁门发布命令,宣布美国处于“全国紧急状态”,正式实行《麦卡伦法案》,他们编制了形形色色的“黑名单”,按名逮捕大批被专制人士。“黑名单”的做法由此便被固定下来了。
建立“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黑名单”制度这个舶来品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中国的各个领域。
先是法院推出老赖(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将具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
一旦进入“失信黑名单”,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如果进入“黑名单”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法院还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如果是国家机关或国企,法院将向其上级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
“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作为简政放权改革启动以来,政府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直接干预,谋求市场监管创新、探索社会共治的一项重要举措,“黑名单”制度被写入了201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余音未了,各地、各行各业已掀起建立“黑名单”制度热潮。违法企业“黑名单”、游客“黑名单”、航班旅客“黑名单”、逃骗税者“黑名单”、食品安全“黑名单”、货运车“黑名单”、电子商务“黑名单”、农资“黑名单”等纷纷出炉。
如何才能发挥实效
引入社会、市场力量,建立“黑名单”制度被认为是政府简政放权之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积极探索。
有专家指出,过去,我们总是将市场环境建设寄望于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或者罚款、评优评奖一票否决,以为行政手段监控无所不能。实践证明,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并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我们也寄望于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认为“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道德约束力量无穷,但道德有时也抵不过利益的诱惑,一旦企业能从非诚信中获得利益,所谓道德自觉就会不堪一击。
“黑名单”制度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于一体,推动政府各相关机构之间联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让失信企业和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社会共治,市场监管事半功倍。
上海金山区从去年开始推行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生产安全“黑名单”制度,“黑名单”不仅网上公示,还抄报给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上下游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土地批不到了,贷款贷不了了,原料不供应了,产品卖不掉了,倒逼这些企业投入资金整改,无力整改且产能落后的企业不得不退出市场。
社会共治压缩了失信个人、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这是“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2013年,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有评论指出,“主动”背后,恐怕不是道德自觉,也不是行政命令所驱使,而是个人和企业因失信付出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太过沉重。
有专家认为,“黑名单”制度同样要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谁有权拟定“黑名单”,拟定“黑名单”的程序怎么样,其执行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都需要规范。
与此同时,改变地方政绩考核,强化地方政府信用构建,也是“黑名单”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
如果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对失信纳税大户和明星企业百般包容,“黑名单”制度非但不能成为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相反,还会成为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一只隐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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