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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守信、失信行为 都将纳入“信用辽宁”红黑榜

来源:时代商报 2016-07-26 12:33:20

  近日,辽宁省统计局出台《辽宁省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这意味着今后凡在辽宁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将列入“信用辽宁”网站统计守 ...

  近日,辽宁省统计局出台《辽宁省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这意味着今后凡在辽宁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将列入“信用辽宁”网站统计守信红榜,统计上严重失信的将被列入统计失信黑名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1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34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38条等规定条件之一,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被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中)直以上部门表彰的其他统计调查对象,列入统计守信红榜。

  符合《辽宁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第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条件的统计调查对象,一律纳入统计失信黑名单,包括因统计失信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统计调查对象。

  列入“信用辽宁”网站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不过,相关部门将根据失信黑名单的“表现”减少或延长公示期限,在公示期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认真整改到位,经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黑名单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在公示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履行公示职责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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