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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金融机构持股企业须配套退出机制

来源: 2016-07-20 20:49:00

  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创新投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  毫无疑问,这是在融资方式、融 ...

  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创新投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

  毫无疑问,这是在融资方式、融资服务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此前,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一直被视为禁区,即便企业面临已经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情况,要么破产清算,要么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事实上,由于金融机构不能以持股的方式给企业以支持,很多原本可以得到金融机构支持的企业,因此失去了起死回生和发展壮大的机会。

  事实上,金融机构持有企业的股权,并无太大的问题。不过,需要把握好的是,应局限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具有较好成长空间的小微企业,而不能是大中型企业。而且,要配有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按照目前情况,试行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的条件已经具备。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已诞生了一大批具有较好成长空间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既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有成长空间,又大多是轻资产企业,难以在资产上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因此,不少企业受制于缺乏资金,受制于融资渠道太窄。慢慢地,也就失去了市场和可能做大的机会。

  相反,如果企业能够以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不仅融资门槛会大大降低,融资的难度减小,融资的成本也将因此大幅下降,从而有利于企业放开手脚,迅速将核心技术转化成生产力。

  更为重要的是,从目前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具体做法来看,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包括资信、企业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等方面调查,甚至企业经营者的信用度调查,但真正能够认真按照要求去做的,或许并未如预期那么多。更多情况下,得出的调查报告不一定是真实可靠的。结果,信贷资金的安全度得不到保证,潜在风险也大。此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仅局限于资金服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

  如果金融机构通过持股的方式成为企业“股东”,那么,其对企业的关注与支持力度,要远高于服务对象或客户,势必会将企业当作自己的一样去支持和帮助,给企业提供各种信息资源,进行各种风险提示,给企业传递市场信息,从而让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参与市场竞争。而相关企业,也不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与金融机构一起形成强大合力。显然,这种格局,实现“双赢”的概率比以往要大得多。

  当然,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一旦建立了股权关系,就是“一家人”了,从市场公平的角度考虑,这种结合也不适宜太多太普遍。如果过于普遍,金融机构的风险也会加大,不公平因素也会增多。因此,在如何处理与企业的股权关系问题上,还应当有严格的股权退出机制,让金融机构更多扮演财务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投行角色。一旦企业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且已经有较强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时,金融机构就要以一定溢价向企业或其他机构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应当溢价转让给企业,让企业再找战略投资者,而不是由金融机构直接转让持有的股权,避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总体上看,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的。特别在创业创新热潮正如火如荼,小微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以金融机构持有股权的方式来支持企业发展,还是很有前景的。尤其是那些有技术、缺资金的科技型企业,更需要金融机构以这样的方式支持。

  只要金融机构支持到位,谁也不能保证,今后不会诞生更多的阿里巴巴、腾讯、华为。而通过这样的方式,资金向实体经济转移,也就大有希望了。同时,银行在这样的支持中,自身的盈利能力也会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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