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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亮剑虚假诉讼形成诚信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6-06-30 09:42:40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近日发布 ...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近日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6月28日《法制日报》)。

  虚假诉讼包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以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其核心就是当事人钻了“法律空子”,实现其非正当的目的,这些诉讼行为虽然表面上都有诉讼的合法形式,但是缺乏司法正义的内涵。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干扰审判秩序,动摇社会诚信,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与当前倡导的建设诚信社会目标直接相违背。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形成社会诚信建设合力的现实所需。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多方出击,从立法,执法和社会各个角度予以防范和打击,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合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要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责任追究的缺位,是虚假诉讼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完善关于追究虚假诉讼责任的相关法律,如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在“妨害司法罪”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对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法院承办人员制定相关惩戒措施,增加司法人员责任心。 

  二要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民事救济机制。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民事救济机制,第三人如果发现司法处理结果侵害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应建立健全财产救济制度,可以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单独设立虚假诉讼财产救济规定和措施,为受害单位和个人挽回因虚假诉讼而遭受的巨大损失。

  三要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审判能力。减少虚假诉讼行为,还应提高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审判能力,除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外,还应当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增强法官的阅历、审判经验和技巧,增强法官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现和查处能力。如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虚假诉讼的高发案件类型,审判人员可基于办案经验和职业敏感度,结合借贷事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审查存在疑点的案件事实,利用鉴定等有效手段寻求突破,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四要形成防范和打击合力。加强公、检、法、司的协调和联系,实现跨部门资源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增强防范和打击合力。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立即启动联动机制,予以严厉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参与虚假诉讼当事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这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55项措施惩治老赖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相契合,通过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并将信息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增加失信成本。

  综上所述,我们要从立法,执法和社会各个角度予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对所有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全面防范和制裁,更好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全面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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