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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融资难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待完善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2016-06-30 09:21:38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逐步加大了对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和税收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发展,提高了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降低了企业 ...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逐步加大了对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和税收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发展,提高了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也增强了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促进了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但严格来说,当前的扶持政策依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政策覆盖面仍显不足,获得支持的机构数量有限;偏重业务和保费补助,对风险分担与机构流动性问题关注不足;注重单个机构的扶持,体系、机制建设缺乏导向性;一些担保机构数量较多的省份,受资金规模和申报项目数量限制,有些机构无法享受支持。

  拿财政资金扶持来说,对单个机构扶持力度较大,对构建担保体系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不足。2006年至201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再担保机构业务补助项目34项,补助金额2.18亿元,资本金注入项目5项,金额11.05亿元,两项合计占总支持项目数和资金额的比重仅为0.8%和11.37%。对单个机构的支持则补充了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对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发挥了一定补充作用。

  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做好顶层设计。

  首先,要在较高的法律层面对再担保予以明确规范,建立配套支持制度,以提高再担保的公信力,充分发挥再担保的功能作用。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担保政策,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将现行的担保机构补助项目的支持调整为业务补助和代偿补偿两种方式,并逐步过渡到以代偿补偿方式为主。可考虑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子基金,对担保机构的代偿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通过“资金池”的方式实现对担保机构扶持体系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还应构建“政银保担”合作模式,健全增信分险机制。尤其要建立小微担保贷款信用保险制度,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小微企业融资政策体系之中,充分发挥保险的分险增信功能,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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