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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来源:中国矿业报 2016-06-16 11:14:14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是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之一,与正在开展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共同组成浙江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是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之一,与正在开展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共同组成浙江省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根据《通知》,做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对维护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大勘查投入加快找矿突破、促进浙江省矿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探矿权人信用监管是对探矿权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建立矿业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将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同正在开展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矿业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矿业权人信用档案管理,确保矿业权人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探矿权人信用资料档案保管要包含勘查许可证、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做到“一矿一档”。

  系统采集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做好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重点要做好对重型山地工程(坑探、槽探、钻探)勘查项目的巡查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当季勘查项目巡查信息记录表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失信信息采集要按照“一事一表”的要求,做到应报必填,不得漏报或者瞒报。

  失信信息采集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监管信息的采集起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对本通知下发之后的信用信息,按照《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采集、录入和审核;通知下发之前的信息,要在6月底前完成采集、录入和审核。勘查许可证已注销的探矿权人信息不再采集。

  开展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省厅将发布《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2016版)》,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动态评价,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掌握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动态变化情况,并根据探矿权人信用等级,结合现有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工作,实施分类监管。

  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日常管理,完善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宣传,做好过期未注销勘查许可证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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