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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20条措施护航营改增 将严查违法违规

来源: 2016-05-30 23:14:00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推出积极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 ...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推出积极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等20条措施,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个别企业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每个企业、每个纳税人都能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违反价格诚信、涉嫌价格欺诈、联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切实做好不动产交易代征、代开的导税服务工作。”负责人指出,针对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业务流程相对复杂且涉及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导税力量的配备,在各代征场所设立导税人员,全程做好导税服务,维护好办税秩序,确保不动产交易申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负责人还表示,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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