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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提醒书:酒店业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

来源: 2016-04-30 20:24:37

  “五一”前夕,部分酒店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正告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

  “五一”前夕,部分酒店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正告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努力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附件:《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

  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

  各酒店业经营者:   

  “五一”前夕,国家发展改革委12358价格监管平台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部分酒店以“营改增”为借口提高价格。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此郑重提醒所有酒店业经营者: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二、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不得以“营改增”为借口,实施价格欺诈:   

  (一)虚构原价;   

  (二)虚假优惠折扣;   

  (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诱导消费者;   

  (五)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低价揽客高价结算;

  (八)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五、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酒店业的价格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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