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级机构缺乏监管是目前导致国际评级机构兴风作浪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针对评级机构尤其是国外评级机构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尽快制定信用评级监管法律,从而规范其评级行为 ...
对评级机构缺乏监管是目前导致国际评级机构兴风作浪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针对评级机构尤其是国外评级机构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尽快制定信用评级监管法律,从而规范其评级行为。
近来,国际评级机构的话题再度被推至风口浪尖。3月2日,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之一的穆迪将中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从“稳定”下调至“负面”,次日又将多家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评级下调至负面。3月31日,标普也步其后尘,下调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评级。对此,4月15日,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表示,标普、穆迪近期将中国主权信用评级展望从稳定下调至负面并没有反映中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存在偏见。
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的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研究员程伟力表示,纵观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对中国评级的历史,可以发现如下规律,在经济处于快速上升周期的时候,它们刻意压低中国评级,导致我国海外融资成本上升;在经济处于转型期时,再度降低中国评级,存在做空中国的嫌疑。当前我国需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国际评级机构的治理、规范其评级行为,同时破除评级迷信,降低对评级机构的依赖。
国际评级机构
存在四大“顽疾”
事实上,无论是震惊全球的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还是波及全球的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甚至是在绵延不休的欧洲债务危机中,国际评级机构的不公允评级以及责任缺失,已遭致经济学家和国际机构的口诛笔伐。程伟力对本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国际评级机构存在四大“顽疾”。
第一,在经济处于快速上升周期中刻意压低新兴市场评级,对中国的部分评级完全经不起时间检验。2015年,国际清算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即便债务压力小于发达经济体,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对新兴市场国家的评级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例如,日本债务占GDP比例超过200%,拥有A+评级;而韩国债务占GDP比例不到50%,评级却也只有AA-。
2003 年,中国银行业正在谋求海外上市,标准普尔将中国13 家商业银行的信用级别评为“垃圾等级”,并宣布中国主权信用评级为BBB级,即“适宜投资”的最低限。然而,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通道,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给中国如此低的评级显然是错误的。2010年2月,惠誉下调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评级;2011年4月,惠誉又以未来3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可能恶化为由,将违约评级的前景从稳定下调为负面。5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中国银行业资产并没有出现恶化现象,反而让国外投资者赚得盆满钵盈。事实胜于雄辩,之前惠誉下调中国评级要么是不专业,要么是别有用心。
第二,对大公司破产和历次金融危机没有作出任何风险提示,基本丧失了评级机构的预警功能。2001 年11月28日,三大评级机构还把安然公司的信用等级保持在投资级别之上,但4天后公司财务欺诈曝光,随后破产倒闭。1997年之前,东南亚金融危机还在酝酿之时,三大评级机构无一发出预警。危机爆发后为挽救自己的声誉,又骤然大幅降低东亚许多国家的主权评级,加剧了市场恐慌,从而使得金融危机恶化。2002 年,IMF在工作文件中指出,“三大”机构对危机负有责任,因其“仓促下调评级,致使局面恶化”。2002年至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将绝大多数的美国房贷抵押债券中评为最高级别AAA,即使在雷曼兄弟倒闭前,三大评级机构依然给予其A级以上的评级。2008年9月15日雷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三大”仓促将其评级大幅下调,引发市场恐慌,随后次贷危机全面爆发,这同当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如出一辙。
第三,切断高负债国家融资渠道,在欧债危机中落井下石。2009年12月,三大评级机构同时下调希腊主权信用评级,导致欧债危机正式爆发。此后,在欧盟采取积极措施治理财政问题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三大评级机构轮番下调欧元区成员国主权信用等级。起初的评级下调是导火索,不断下调评级则对危机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么是切断了一国的融资渠道,要么是大幅提高了融资成本。
第四,违反公正原则,涉嫌讹诈和利益操纵。上世纪70年代之前,三大评级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研究报告销售收入。1975年获得“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之后主要收入则来源于向被评级客户收费,这导致评级机构难以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加大对国际评级机构的
治理力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大评级机构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处于虚假繁荣时,发挥了火上浇油的作用。”程伟力说,在经济处于调整或困难时期,则转化为雪上加霜的角色。同时,采取双重标准,歧视广大发展中国家。因此,必须加大对国际评级公司的治理和惩罚力度。
第一,对评级机构缺乏监管是导致国际评级机构兴风作浪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针对评级机构尤其是国外评级机构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尽快制定信用评级监管法律,从而规范其评级行为。
第二,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尽管评级机构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被看做是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但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却有着天壤之别,出具评级报告没有任何质量要求,投资者无法追究评级机构责任。程伟力建议,在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出台之前,我国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国际评级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三,破除评级迷信,降低对国际评级机构的依赖。各国投资者均需破除对信用评级迷信,降低对国际评级机构的依赖。各国政府均应废除现行硬性要求必须取得国际评级机构评级的规定,国内信用评级完全可以不依赖国际评级机构。
第四,公开评级方法,统一评级标准。与达沃斯全球竞争力报告不同,国际评级机构对评价指标、采用的算法以及评价模型都是不公开、不透明的,采取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不仅对新兴市场国家如此,对欧洲国家同样如此。因此,在G20等国际会议上,各国应联合起来,要求国际评价机构公开评价方法,统一评级标准。
第五,加强国际联合,打破垄断格局。不论是欧盟国家还是韩国、巴西和俄罗斯以及东南亚国家,都曾饱受三大评级机构之苦,均有要求降低对美国评级机构的依赖,打破当前垄断格局的诉求。我国可以积极响应上述国家和组织的要求,积极扶持本土评级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培养独立公正的新型国际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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