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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家卖假货平台服务商或担责

来源: 2016-04-14 23:08:00

  今后,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将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涉及网络 ...

   今后,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将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

  据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2015年,北京市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了24.1%,其中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到了较大比例,公众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指南》有3个部分,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潘伟表示,利用网络进行商品营销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市场经营模式,但是其中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的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

  据她介绍,在涉及网络商标权部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商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指南》规定,在判断平台服务商是否“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标准时,这种“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等,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会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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