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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探亲假”才能让子女“常回家看看”

来源:自贡信息港  2016-04-08 17:05:01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 ...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4月8日新华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呼吁:“信用惩戒+探亲假”才能让子女“常回家看看”。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执行的职工探亲休假制度仍是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随着改革开放40多年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航空、高铁的快速发展,“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况越来越少。为此,基层在实际操作时,往往规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外的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待遇,许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内、但居住地在数百公里以外的职工很有意见。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了2.2亿人,占总人口的16%左右,老龄化速度比较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在加快,无论从关爱老年人的角度,还是从执行法律的角度,认真落实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孝敬父母不能等,游子回家步匆匆。作为一位老龄工作者,笔者期待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尽快出台符合当前实际、操作性强的探亲休假规定,让制度跟上法律的步伐,让“常回家看看” 有更多的制度保障,将职工“回家探亲”的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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