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 ...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4月8日新华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呼吁:“信用惩戒+探亲假”才能让子女“常回家看看”。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执行的职工探亲休假制度仍是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随着改革开放40多年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航空、高铁的快速发展,“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况越来越少。为此,基层在实际操作时,往往规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外的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待遇,许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内、但居住地在数百公里以外的职工很有意见。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了2.2亿人,占总人口的16%左右,老龄化速度比较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在加快,无论从关爱老年人的角度,还是从执行法律的角度,认真落实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孝敬父母不能等,游子回家步匆匆。作为一位老龄工作者,笔者期待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尽快出台符合当前实际、操作性强的探亲休假规定,让制度跟上法律的步伐,让“常回家看看” 有更多的制度保障,将职工“回家探亲”的权益落到实处。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