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污点,也称不良信用记录。这对于一家企业或着个人来说就意味着被金融系统列入了黑名单,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不能借贷,就连已有的借贷也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金融部门。 企业或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金融部 ...
信用污点,也称不良信用记录。这对于一家企业或着个人来说就意味着被金融系统列入了黑名单,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不能借贷,就连已有的借贷也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金融部门。
企业或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金融部门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这无可厚非。但近日发生在河北武安的一起借贷危机,其中过程离奇曲折,真正的欠款人即真正的“老赖”,在收到法院执行划拨的钱之后仍拒不偿还国家财产,既不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全力施压,也没受到人民法院的加强执行。
真正“老赖”欠款不还 武安二建被陷信用危机
河北武安市二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安二建),下辖29个分公司。武安二建第十工程处是二建集团下属的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原单位负责人为郭小平(系武安二建股东之一)。2013年1月31日,郭小平向武安二建请求,第十工程处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从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第十工程处及负责人郭小平给总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该笔借款由第十处及郭小平本人偿还,并且保证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借款到期后,郭小平恶意拖欠信用社借款本息合计2400万元。武安二建多次进行提醒和催促,但郭小平依旧赖帐不还。多次催促无果后,武安市信用联社通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
此事因郭小平个人原因,导致金融部门将武安二建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该公司及股东在所有金融部门的借款只能归还,且无权再行借款,使整个集团公司的发展和声誉受到重大的影响。此前武安二建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武安以及邯郸乃至各地均享有良好的信誉,这场“被迫”的不良信贷危机使其无奈蒙受“污点”。
关联案件一处执行 是谁助长“老赖”之风?
据武安二建法律顾问韩全成律师介绍:因为郭小平拖欠武安市信用联社的借款,导致武安二建被列为了被执行人,执行单位是邯郸中院执行局,金融部门将武安二建列为不良信用单位。
与此同时,武安二建第十工程处郭小平向邯郸中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武安市交通局偿还2005—2008年期间由武安二建集团第十工程处为其所修建的磁左公路剩余工程款1061万元。邯郸中院依法冻结了武安市交通运输局在财政局的项目款1061万元。
2015年9月,经武安二建集团的协调,武安市财政局同意将交通局认可的欠第十工程处的1900余万元施工工程款拨付集团公司,用于偿还第十工程处欠信用社的借款本息。
然而邯郸中院执行法官张保平以交通局施工款被冻结查封为由,否决了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武安二建多次向邯郸中院执行局明确要求第十工程处执行的回款应当优先偿还信用社借款,并且征得张保平法官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张保平法官仍将预先执行的505万元回款于2015年10月10日直接转付给了第十工程处,而郭小平并未将此款用作还信用联社的借款。上述两个案件同时分配到邯郸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均为张保平。
在邯郸中院执行局,郭小平同时申请了三期执行案件,被执行回来的款项本应偿还信用联社的借款,但事实本非如此,武安市信用社的借款至今分文未还。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问道关于多案一处执行,是否法院及法官有综合考虑来保护国有财产。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张处长回复记者说:他们也发现最近网上出现武安二建集团举报的内容,中院领导召集该院业务骨干及相关部门对该案进行了专门了解与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是有关武安二建集团公司第十工程处相关案件审理执行过程均是依法进行的,钱执行给第十工程处非郭小平个人,第十工程处有合法营业执照,法院执行程序上没有问题。
工商干预董事会罢免“老赖”决议 致使案件颠沛流离
武安二建集团董事长申运书告诉记者:“因郭小平恶意拖欠武安市信用社借款行为和对该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经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联合会研究决定,依法免去郭小平第十工程处负责人(处长)职务,并任命郭海军为第十工程处负责人(处长)。2015年10月20日,我公司按程序申报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令申运书意想不到的是,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工商变更登记是公司内部任免事项,不知什么原因邯郸市工商部门撤销了武安二建对第十十处的工商变更登记。
据武安二建负责人所述,武安市工商局局长董俊林多次找到武安二建,要求武安二建撤回董事会决议,重新恢复郭小平十处处长职务。被武安二建拒绝后,武安工商局局长董俊林不肯罢休,仍继续对武安二建进行纠缠及胁迫,并扬言要重罚武安二建,吊销集团公司营业执照。最终,不顾武安二建集团公司的反对,邯郸市工商局、武安工商局行文恢复了武安二建集团公司郭小平十处负责人职务。
在2016年1月12日,邯郸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邯)工商复决字(2016)1号文件上,明确表示武安二建违反《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十七条相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撤销其变更登记,恢复原登记。文件上显示,申请人郭小平称:第十工程处与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二建公司无权直接更换负责人,无权处置十处财产。并称第十工程处相关手续资料在其手中掌管,公司没有按规定通知个人,侵害其权益。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武安二建表示,第十工程处是武安二建的分公司,总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其负责人罢免及更换,变更登记手续均按照规定,关于营业执照丢失一事,公司通知其本人交回手续无回复,再通知十处会计时吕会计答复丢失,故登报申请作废,并非武安二建虚假欺骗,在行政复议中也做了陈述,但工商局依旧撤销变更登记。
从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记者查到武安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的登记类型确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我国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会行使职权中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由于工商恢复原登记,法院执行给第十工程处的钱又落入郭小平之手支配,确定的是,郭小平及其负责的工程第十工程处并未用此款归还其借武安二建名义借的款,武安二建依旧因为真老赖及相关部门的纵容而背负着“老赖”的罪名,公司声誉及发展双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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