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来的春节假期,将是又一个旅游旺季。不过,今年春节,游客们出行时可要注意自己的举止,去年国家旅游局已发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不久前公布了第四批全国游客不文明行 ...
即将到来的春节假期,将是又一个旅游旺季。不过,今年春节,游客们出行时可要注意自己的举止,去年国家旅游局已发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不久前公布了第四批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包括因座位调整问题大闹机舱的游客等。
笔者注意到,《暂行办法》中提出,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那么,作为多年顽疾的不文明旅游现象,能否用征信来管?又能否靠征信管住?
应该说,建立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并将其与征信系统相挂钩,体现了思路的创新。现在提倡诚信文化,在经济领域,已通过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制度,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通过征信系统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向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也体现了同样的思路,用“信用记录”的形式褒扬文明,惩戒不文明。
不过,若仔细推敲,用征信来管不文明旅游,还存在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执行性方面的问题,值得商榷。
首先,从合理性上说,“不文明”与“不诚信”恐怕难以完全划等号。《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征信机构所采集的是“信用信息”,征信系统考察的主要是诚信问题,再具体说,关注的是企业或个人履约的可能性,而不是其他。旅游中的不文明虽然也是一种负面行为,但未必等价于诚信度。如果攀爬公共设施这类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要纳入征信,那么,按此逻辑,个人征信报告首先应该采集个人全部违法犯罪记录,但这显然并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也仅限定在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这种行为。
其次,从合法性来说,《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暂行办法》只是国家旅游局的部门规章,如果以公权的力量,直接采集个人的不文明行为并纳入征信记录,在法律层级上存在瑕疵。
再次,从可执行性上说,如何判断不文明,往往也是难题。不文明到什么程度才够资格上“黑名单”?谁能做一个公平的道德判官?有时候不好把握性质,比如情侣在旅游场所的公开亲昵行为,算不算不文明?有时候不好把握程度,是不是随地吐痰的都要纳入记录?笔者注意到,《暂行办法》中提到采集不文明行为信息的渠道还可以是媒体的报道,而现在媒体报道也经常出现“新闻反转剧”,类似于撞老人还是扶老人的乌龙事件,另外,一些争执到底是合理维权还是无理取闹,有时都有偏差。而不文明行为记录特别是纳入征信系统的记录,毕竟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官方惩戒,其标准必须做到严肃和统一。
可见,用征信来治理旅游不文明,还存在不少难以逾越的障碍。从根本上说,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环,但它并不包治百病,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当前社会舆论有一种倾向,就是想把种种不令人满意的现象都纳入信用记录,用征信来管。然而,要知道,文明与诚信问题具有一定复杂性,有时还存在争议性,公权力介入应谨慎,特别是在一些公共部门诚信度尚难令人完全满意的条件下,对百姓诚信与文明问题的惩戒要注意避免负效应和逆反心理。例如,一直有人提议将逃票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然而,最近媒体曝光,长期以来,高铁服务本应提供15元平价餐却常故意“深藏不露”,并以“气味大”为由拒售方便面,最终目的是推销高价餐,这样的不诚信又该纳入怎样的记录?又如,游客在景区的不文明行为固然应当治理,但很多景区管理方动辄将作为公共资源的景区票价大幅上涨,让群众觉得“游不起”,这样的不公不义又该如何治理?
总之,用征信来治理不文明旅游,思路虽创新,但实践有难点。笔者认为,对于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惩罚措施还要体现在旅游的过程中。可以把不文明游客记录通报给各旅行社,旅行社今后在面对这些人报团的时候,可自主选择拒绝,或让其比普通游客多交费,这也是对旅行社经营风险的一种补偿,不仅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使得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最终在今后的旅游中受到了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