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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失信企业将被联合惩戒

来源: 2016-02-03 11:23:21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将在投融资、出入境、招投标等工作中被限制或禁入。   省政府发布《“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将在投融资、出入境、招投标等工作中被限制或禁入。

  省政府发布《“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年底前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核查失信企业记录,对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向社会公开披露。

  省级和市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和“一数一源”的原则,在失信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和更新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因失信企业改正失信行为等被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作出移出决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数据交换平台上传更新信息。

  失信企业认为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实施惩戒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6种情形均属失信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财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个人;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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