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意见》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 ...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意见》指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此我国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到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办法举措
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意见》要求,各地要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意见》提出,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制度保障
探索推行银行第三方担保制度
我国要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针对清偿欠薪责任问题,意见提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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