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14〕387号文,规定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相关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 ...
201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2014〕387号文,规定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相关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境外金融机构不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
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是对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一措施不会影响境内人民币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建立了对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的长效机制,是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抑制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的顺周期行为,引导境外金融机构加强人民币流动性管理,促进境外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宏观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稳步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健康发展。(完)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