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普通民事债务纠纷调解案中,债权人陈某凭借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负债人王某两处房产及经营公司的货物进行查封。 2015年5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官郑星海在审查这 ...
在一起普通民事债务纠纷调解案中,债权人陈某凭借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负债人王某两处房产及经营公司的货物进行查封。
2015年5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官郑星海在审查这起案件时,诧异该案在“几乎是一边倒的民事债务纠纷”中,涉案被告人王某无明显抗辩,主动“让利”。
记者发现,近年来,在一些民事纠纷中,类似的“无明显抗辩”“主动让利”情形时有出现,其背后则是挑战社会诚信、司法公正的虚假诉讼。
“负债人”的歪脑筋
让临邑检察官郑星海诧异的案件真实情形是:2014年7月,债务缠身的王某为了逃避债务、防止自己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依法执行,便与陈某恶意串通,伪造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同时还伪造了两份财产折抵协议,并在几天后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陈某名下。
“这样我就‘一无所有’了,欠别人的钱也就不用再还了”,王某自认为这件事办得很漂亮。没想到如此一番涉罪精心谋划,被办案检察官识破。
2014年8月,该县某镇村民李某起诉栗某,要求其偿还12.5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交栗某亲笔书写的6张借据。法院根据双方都认可的借据,判决栗某偿还李某借款12.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但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联系不久前发生在法院判决的一起信用社信贷案,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原来,栗某在一起信用社信贷纠纷案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了推卸责任,栗某和李某自导自演了这起虚假诉讼案。办案检察官为了固定关键证据,详细调查了栗某的财产情况,并提前针对6张借条查阅了其相关时期的银行打款记录。
检察官就借条一事询问李某时,李某辩称由银行取款出借,检察官随即出示了银行相关记录,并展开针对性追问,李某不得不坦白了虚假诉讼的实情。2015年夏天,夏津县检察院监督纠正了这起意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信用社贷款责任的案件。
虚假诉讼四类情形
“虚假诉讼案的涉案双方多数是熟人或亲朋好友,而且在诉讼前就串通预谋已久,如何揭开他们的骗局,拿到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证据是办案检察官面临的最大难题。”
夏津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齐惠君说:“虚假诉讼本身就是个谎言,为了弥补这个谎言,说谎人必须不断说谎,检察官在询问时不放过每个破绽,才能确保了证据充分、监督有效。”
经办案检察官归纳,虚假诉讼类案件集中在财产纠纷领域,主要有四类,即被告对不利诉求自认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的案件、无明显抗辩的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被告涉嫌诈骗罪。
尽管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关系特殊,而且提前建立了攻守联盟,仅靠书面审查很难查清案情。但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四类案件特点,审查发现了多条虚假诉讼的线索,同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2015年办理了5件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达到600余万元,上述案件经检察建议后由法院再审,全部改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从德州市检察院获知,确保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证据充分成功经验在于:从调查固定外围证据入手;从当事人银行账户中查找突破口;在当事人称现金交付的情况下,查明涉案款项的来源、去向等证据;询问时讲究方法策略;及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德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万国告诉记者,在查办虚假诉讼类案件中,不仅有市、县两级检察院协作配合监督,更有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通报、预警研判、案件信息共享,由此形成合力。
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万堂说:“虚假诉讼损害的是第三方的合法财产利益,破坏的是公平公正的诚信社会环境,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利于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用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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