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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提示:诚实守信需遵循 不当得利应返还

来源: 2015-12-22 11:57:20

  诚信属于道德范畴,是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这在新野县的王某身上却是另一番体现,他在农信社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款,在经办人还款后仍拒绝偿还,被法院判定为不当得利。  2014年5月4日,被告王某在新野县 ...

  诚信属于道德范畴,是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这在新野县的王某身上却是另一番体现,他在农信社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款,在经办人还款后仍拒绝偿还,被法院判定为不当得利。
  2014年5月4日,被告王某在新野县某农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原告张某系该笔借款经放人员,由于还款指定日期已到,被告迟迟未到农信社还款,张某作为经办人将借款偿还后,要求被告王某如数归还。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是与农信社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现合同已解除,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2月21日了解到,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张某作为该笔借款经办人偿还了该笔借款本息,使得被告王某与农信社借款合同得以解除免除还款义务。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的关系,被告王某作为受益人依法负有向原告张某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
  以信接人,天下信人,不以信接人,不可立于世。王某与张某的案例深刻揭示了做人的准则,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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