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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来源: 2015-11-17 13:30:32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法将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的一项行政行为,俗称“黑名单”制度,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税收违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法将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的一项行政行为,俗称“黑名单”制度,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推行,必将进一步实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实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随后出台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税务机关这一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备受我省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就此热点问题,记者近日专程访问了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张德志,就我省税务机关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实行细则及其对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予以解读。

完善诚信体系建立黑名单制

  记者:张德志局长,很高兴有这么一次对您进行专访的机会。《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的出台意味着税务机关要建立“黑名单”制度,社会各界对此极为关注,您能具体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张德志:很高兴就有关税收黑名单制度与广大读者进行深入交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法将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的一项行政行为,俗称“黑名单”制度。这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大意义。41号《公告》和7号《公告》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目的、原则、内容、标准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您能首先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吗?

  张德志: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三中、四中全会对此也有专门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作出专门部署。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黑名单”制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41号《公告》,决定对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外进行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就是党中央、国务院上述总体要求在税务部门和税收工作中的“落地工程”。

  记者:请您谈一谈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意义好吗?

  张德志: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再加之依法实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的从严管理及惩戒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也是对合法纳税人的最好保护,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依法公布信息惩戒警示犯罪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张德志: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

  记者:这些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的影响很大,是否属于应该被保密的信息?

  张德志:涉及到纳税人信息确实是一个敏感性很强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也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也规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因此,公布以上信息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记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也要公布吗?

  张德志:是这样。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在公布案件信息时应同时公布;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税务机关也可以一并公布。这个规定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对他们进行公布,提出诚信要求,与《会计法》和相关从业准则是一致的。

  记者: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受到什么惩戒?后续税务机关还要做哪些工作?

  张德志:在税务征管方面,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严格的税收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税务检查频率、不得适用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相关单位在融资授信、高管任职、行政审批等方面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记者: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公布内容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张德志:这个问题很重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样,公布信息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被公布当事人如果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记者:请问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多长时间公布一次?

  张德志: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按季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每季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针对重大案件突出打击重点

  记者:请问税务机关将对哪些类型的案件进行公布?

  张德志:为了突出打击失信的重点,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的案件,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或者违法犯罪情节恶劣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共分七类,如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虚开普通发票数额较大的。

  记者:请问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张德志:公布的违法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名称、纳税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记者:请问税务总局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是什么?张德志:这个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也是我们工作要把握的一个重点。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了下列标准:

  一是偷税案件,查补税款、罚款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二是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款案件,税款、罚款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案件,不受金额限制;四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五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另外,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也将对外公布。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案件是指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确定效力的案件。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国税、地税部门经过共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也明确了一致的标准。

  记者:被公布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能在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时受限?

  张德志:2014年底,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一项就明确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税务机关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信息通报给银行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记者:目前,税务部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进展情况如何?

  张德志:日前,税务总局已将2013年至2015年度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公布条件的425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信息共享。我省国税部门、省级税务机关与我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达成一致,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已经开始。76件达到我省以及市州公布标准的案件已经通过吉林信息信用平台传递给相关各部门。另外,这些信息也实现了在工商部门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布,社会公众通过查询该系统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在纳税上有无“黑名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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