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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办假证 诚实信用缺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 2015-11-17 09:56:39

 案情简介  中介办假证帮买房人避税 发现“被离婚”卖家立即报警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为帮买主避税,房产中介店长陈某在房屋过户时瞒着卖家齐某夫妇伪造离婚证,使买主少缴纳2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近日, ...

 案情简介

  中介办假证帮买房人避税 发现“被离婚”卖家立即报警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为帮买主避税,房产中介店长陈某在房屋过户时瞒着卖家齐某夫妇伪造离婚证,使买主少缴纳2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近日,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1月份,陈某在顺义区光明地区以38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离婚证一本。陈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了解,32岁的陈某是北京博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裕龙四区店店长。陈某供述,今年1月,客户崔某想购买顺义区马坡的房子。为帮崔某避税,陈某瞒着卖家齐某夫妇,伪造了两人的离婚证。

  齐某称,2014年11月,他通过中介将顺义的一套房屋出售,与买家崔某达成协议,交易涉及税费30余万元由崔某承担。今年1月7日,齐某在房屋交易所办理过户时,发现税票上的金额是11万多。齐某不断追问陈某原因,陈某说出了办理假离婚证一事。齐某随后报警。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陈某在顺义区光明地区通过他人伪造了离婚证一本。陈某持该伪造离婚证协助崔某办理买房过户手续,致使崔某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款204421.58元(已补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信誉和公共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对君子仁德的一种评判标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大大发展,人们无时无刻都在和商品交易、契约打交道。这种背景下,原先的道德标准上升为法律标准,这就是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机制中的互惠性原理办事。“于订约之际,诚实行事、不诈不霸;于契约履约之际,重信用、自觉善意地履行。”进入到法律层面后,主要是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尊重他人利益,不损人利己。就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以私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中介公司店长陈某为促成房屋交易、收取佣金,而采取伪造离婚证的手段为买家避税,其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委托人齐某夫妇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侵害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信誉和公共秩序,最后吞吃了苦果,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因小失大”。值得一提的是,崔某对陈某采取不合法的方式为其避税并未加以拒绝,也是不诚信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理应补缴税款。

  律师简介

  惠翔,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199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后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民事审判法官10余年,承办案例多次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选》,亦曾获得法院“办案标兵”、“优秀审判长”、“区优秀青年人才”等荣誉称号。

  从事律师职业后,执业方向为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辨法析理,精于领导诉讼团队,尤其是在房地产与商事跨界领域有深刻的造诣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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