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光日前透露,食药总局已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等十几个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食品药品行业领域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光日前透露,食药总局已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等十几个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食品药品行业领域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10月12日《法制日报》)
食药行业的经营失信,在于失信成本太低。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惩戒失信的第一步。如何利用信用档案,惩戒食药失信行为,新食品安全法虽有规定,但较为粗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如此规定,惩戒失信的力度很疲软:首先,要不要通报,是“可以”而非“必须”,可能带来实际操作中的随意;其次,通报给相关部门后,对失信者会带来哪些后果,法律并未明确。
在信用档案的利用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凡是进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和高铁、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织就了一张合围“老赖”之网,使其寸步难行,在这种震慑下主动还债的“老赖”越来越多。在食药经营领域,同样需要尽快织就一张惩戒经营失信的合围之网。
要使这张网结实管用,必须从两个方面加固:
一方面,要网眼合适,把该惩戒的失信对象都纳入进来,不能有漏网之鱼。食药总局提出“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但何谓“严重失信者”,必须有着科学的界定。因为食药经营违法被判刑的,肯定在“严重失信者”之列。但被判刑的毕竟是少数,关键是要对不构刑的违法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严重失信”进行明确界定。标准太高,就会造成失信惩戒面过窄,震慑力不足;标准太低,又会造成打击面过宽,在“法不责众”思维模式下,震慑力也会大打折扣,执行起来也会困难重重。
另一方面,网线要粗,对食药经营失信者能够网得住,不能发生挣网逃脱现象。这实际上是考验食药总局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执行力,达成对失信者如何惩戒的合作备忘意见后,相互之间就应建立联合惩戒的常态化机制,以免出现合围的短板拉低整体合围的效果。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新食品安全法的调查显示,52.7%的受访者关注“全面加大处罚力度”。织牢食药经营失信惩戒网,是对公众期待的最好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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