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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声:出租车与专车或将这么管

来源: 2015-10-10 21:57:45

  交通部发声: 出租车、专车或将这么管!  央视财经(记者杨劼 张宁)今天(10月1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 ...

  交通部发声: 出租车、专车或将这么管!

  央视财经(记者杨劼 张宁)今天(10月1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文件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车汽车服务、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明确了有关改革思路和重点管理政策。究竟这两个文件有哪些亮点呢?未来出租车改革的方向如何呢?打车难、黑车猖獗等问题能有效遏制吗?一起跟着记者来看一下。

  交通部发声: 出租车、专车或将这么管!打车难、服务差?“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

  据悉,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人,2014年完成客运量406.1亿人次。回顾发展历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快速发展,在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时期为解决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几乎停滞,出租汽车“打车难”、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广受社会诟病。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初期的一些不规范发展,导致出租汽车行业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引发了一系列行业和社会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同时《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交通部发声: 出租车、专车或将这么管!

  传统出租车矛盾重重?未来将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指导意见》强调,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交通部发声: 出租车、专车或将这么管!

  出租车价格要涨?未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长期以来,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一直拉低运行,公众低价享受个性化运输服务,对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了制约。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让利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建立部门协同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非法运营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分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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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车要扶正?对网约车实行许可管理

  去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专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落实、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与巡游出租汽车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不清楚),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等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等级为预约出租车,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网约车经营车营运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向乘客出具汽车发票。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网约车经营者要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运价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低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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