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陕县某银行停止侵权,消除原告李某甲的不良征信信息;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甲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14年3月,原告为与他人合作经营,在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不料却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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