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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1年半内金融贪污受贿案金额达20.1亿

来源: 2015-09-23 20:23:53

  9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以下为实录: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 ...

  9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以下为实录: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我是新闻发言人肖玮。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金融检察,保障金融市场安全”。

  [肖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全国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发布相关案例;二是请北京、上海两市检察机关介绍有关情况;三是请记者提问。下面,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肖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金融检察,是完善金融法治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坚决查办和预防金融及金融监管领域职务犯罪,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和保障了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肖玮]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各类刑事犯罪。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检察职能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严厉打击严重金融犯罪,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严重侵害人民利益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市场犯罪,着力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人民财产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肖玮]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20665件2725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34611件5150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4913件33291人,决定不起诉3001人。

  [肖玮]

  从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来看,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4年,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883件16645人,同比分别上升59.4%和66%;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21101件29483人,同比分别上升22.6%和25.69%;提起公诉16591件22015人,同比分别上升13.46%和12.25%。2015年1-6月,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782件10608人,同比分别上升54.7%和67.2%;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3510件22021人,同比分别上升49.73%和82.07%,提起公诉8322件11276人,同比分别上升23.6%和29.76%。

  [肖玮]

  从案件罪名分布看,各罪分布明显不均,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始终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非法集资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受案量最多的仍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信用卡诈骗犯罪8654件932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9677件20970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激增,特大规模集资案件屡见不鲜。

  [肖玮]

  2015年上半年,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4011件10243人,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同比上升153.06%和259.15%,一些案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如,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巨鑫联盈非法集资案,向4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6亿元,其中骗取的单笔最大数额达2.5亿元;广东省、浙江省等多地检察机关办理的“邦家”非法集资案,涉嫌诈骗23万人次,非法集资近百亿元。

  [肖玮]

  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大幅增加。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从2013年的3件7人猛增到24件31人,起诉数从2013年的1件1人增加到38件42人,办案数量成倍增长。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检已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肖玮]

  二、坚决查办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201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领域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77人。

  [肖玮]

  从涉案罪名看,贿赂犯罪比例高,受贿犯罪突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贿赂犯罪453人,占该领域立案总人数的51.8%,其中,受贿犯罪350人,占该领域贿赂犯罪总数的77.3%;行贿犯罪103人,占22.7%。

  [肖玮]

  从发案领域看,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非银行融资机构多个领域。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及银行领域645人,占金融领域立案总人数的73.8%;保险领域194人,占22.2%;证券领域13人,占1.5%;非银行融资机构22人,占2.5%。

  [肖玮]

  从涉案金额看,个案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案金额1000万以上的30人,仅占立案总人数的3.2%,涉案总额却高达20.1亿余元,危害后果严重。比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田某、李某挪用公款案,经查,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田某、李某利用担任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某煤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挪用给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直至案发,尚有4.18亿未归还。

  [肖玮]

  三、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确保实现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肖玮]

  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注意改进司法方式,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既实现打击有力,又促进案结事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肖玮]

  始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证据特点,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侦查机关的相互配合监督,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保证金融犯罪案件办案质量。

  [肖玮]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金融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

  [肖玮]

  四、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检察工作水平。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既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及“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处置、证据的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问题进行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肖玮]

  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不断加强公诉专业化人才培训和专业交流,提高公诉人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系统研究、专业积累的良性循环,为保证金融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奠定组织和人才基础。

  [肖玮]

  以上就是我向大家通报的有关情况,相关案例已经印发给大家。下面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通报有关情况。

  [苗生明]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就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有关工作情况作一简要通报。

  [苗生明]

  近年来,北京市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其中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大幅度上涨,在涉案数额、投资人数等指标上屡创新高,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与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加大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力度。

  [苗生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385件1802人,其中对1056件1298人提起了公诉,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成效。从办案情况看,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和证券犯罪三个方面。鉴于每一类犯罪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现将我们办案工作的做法分述如下:

  [苗生明]

  一、抓准重点,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已转变为常态性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等均大幅度上涨,201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集资犯罪公诉案件72件,涉案金额总计高达81亿余元,分别是2013年的2.1倍、4.1倍。为此,北京市检察机关将非法集资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确保取得实效。

  [苗生明]

  一是注重办案规范化。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来抓,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定期汇总全市案件信息,分析研判新类型案件,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方面加强对下指导。

  [苗生明]

  二是注重专项行动与常态化办案相结合,力争在专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效。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北京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北京市检察院迅速反应,制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方法,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检察机关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苗生明]

  北京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重大案件均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实现集中办案,确保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在专项行动期间有效地打击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顺利配合专项行动的实施。

  [苗生明]

  三是注重追赃挽损工作。将追赃挽损与定罪处刑的重要性同等对待,在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一方面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另一方面着重对赃款赃物进行专门审查,将每一笔可能直接与投资人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追缴作为办案重点,对于赃款物去向不明的案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核实、追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项目建议公安机关既要控制负责人又要继续追查项目财产,尽最大可能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苗生明]

  四是注重总结研究。完成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重点调研课题,分析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与证据标准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对如何有效防范此类犯罪提出了对策建议。

  [苗生明]

  二、统一标准,依法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据统计,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约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80%,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又占整个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80%。北京市检察院积极推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办案规范化进程,既强调依法打击,又要求严格把握入罪条件。东城区检察院、朝阳区检察院、海淀区检察院等多个基层院与有关部门会签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会议纪要》,对于“持卡人”、“催收”、“恶意透支数额”、“非法占有目的”等要件的内容予以明确。

  [苗生明]

  三、加强研判,准确打击证券领域犯罪。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李民俊等三人内幕交易罪案、曾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等证券领域犯罪案件,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北京市检察院注重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发补侦函等多种手段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起诉所需要的证据,切实提高侦查质量。此外,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中,针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究,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建言献策。

  [苗生明]

  四、推进检务公开,配合法制宣传。办案中我们发现,部分投资人风险防控意识薄弱、识别和抵制经济犯罪的能力不足是造成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为此北京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工作,结合具体案例,制作宣传资料,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案释法。其中,为配合打非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姜淑珍、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分别走上电视荧屏,就全市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理财产品中的非法集资问题等话题向公众进行了解读,对公众如何防范非法集资行为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苗生明]

  五、加强专业化建设,培养金融检察人才。早在2004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就组建了金融犯罪公诉科,在办理大量有社会影响案件的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才梯队建设机制,并培养一大批金融检察人才。2012年10月,西城区检察院正式成立金融犯罪检察处,成为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唯一的具有独立建制的金融犯罪检察处室,承担着“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开展金融检察理论研究、落实诉讼监督职能、进行金融犯罪预防”四位一体的检察职能,为推进全市金融检察专业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苗生明]

  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高检院和北京市委的部署,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力争在服务首都金融健康发展大局方面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谢谢大家!

  [肖玮]

  谢谢苗检!下面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通报有关情况。

  [周永年]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就上海检察机关就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专业司法保障情况做有关情况通报。

  [周永年]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立足于服务保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着力推进金融检察专业化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和金融检察工作制度已初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金融检察队伍初步形成,金融检察工作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独特作用正在逐步显现。

  [周永年]

  一、创设专业的金融检察机构,建立专业办案机制。上海通过设立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优化司法资源,为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效的检察组织保障。目前上海已初步构建了市、分、区(县)院三级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浦东、静安、黄浦、杨浦、徐汇、闵行、松江七个基层检察院已设立了金融检察科(处),未设立专业部门的检察院均设立金融案件专业办案组,专门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周永年]

  厘清金融检察工作职能,划定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金融犯罪等共计55个罪名的案件管辖范围,发挥专业化办案优势。

  [周永年]

  上海金融检察部门成立近四年来,受理金融犯罪案件近9000件,在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金融检察主诉(任)联席会议制度、研发使用上海市金融案例库、建立条线信息报送机制等方式,及时汇总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和问题的信息,及时稳妥地开展业务管理、类案研究指导和犯罪风险研判,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周永年]

  二、发挥专业化优势应对金融犯罪新趋势,强化类案指导,提升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市场开放度不断增强,金融犯罪案件数量也明显上升。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公诉案件2005年仅有324件,2014年受理金融案件2063件/2378人,今年前7个月受理金融公诉案件1241件/1443人。案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行业的各种金融业务,并呈现出向金融新产品、新业务蔓延的趋势,在信托理财产品发行、保理融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P2P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均出现新类型案件。 

  [周永年]

  为有效应对金融犯罪发展态势,金融检察部门在类案法律适用标准、研判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推动新刑诉法实施以及探索自贸区检察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实践,专业化办案优势已初步显现。统一规范常见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标准,制定《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恶透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适用相对不诉的“六项标准”。

  [周永年]

  探索建立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金融专门知识的人“四类人员”的出庭工作机制。发布首部《涉上海自贸区刑事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一)》,对上海检察机关涉自贸区案件办理统一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加强对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判,成功办理了一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金融犯罪案件,充分了发挥了金融检察工作对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创新和公众投资者的有力保护,彰显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优势和服务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作用。

  [周永年]

  三、拓展金融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服务保障作用。上海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平台,牵头组建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微博]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等单位参加的“上海金融检察联席会议”,积极开展信息交流和办案协助,加强在金融领域的有效衔接,探索具有上海特色的防控体系。

  [周永年]

  我们连续三年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通报本年度上海全市金融犯罪总体情况、特点趋势以及典型案例,并制发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分报告,有针对性地与相关监管部门研商行业发案特点和应对措施。针对具体案件或一类案件中蕴涵的金融领域热点问题,制发金融检察建议50余份,提示有关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周永年]

  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全国首家“金融从业人员廉政教育基地”,和上海市金融纪工委合作设计金融从业人员犯罪警示案例屏保程序、拍摄制作“泛鑫案”教育宣传片等,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强化金融法治的社会教育。

  [周永年]

  四、深化金融检察理论研究,为司法实务提供智力支持。为了有效应对金融犯罪复杂化、组织化、网络化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上海检察机关积极推动金融检察理论实务研究,积极搭建多方位的理论实务研究平台,充分发挥“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设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优势,推动金融法治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交流。与上海交通大学[微博]合作建立金融检察法治创新研究基地,在更大范围内集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高校院所中有影响、有建树的金融实务人才,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周永年]

  积极促进成果转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设立金融犯罪专业研究小组,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检察机关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提供咨询帮助。经过几年努力,我们形成了《自由贸易实验区检察实务研究》、《刑事案例诉辩审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一批理论实务研究成果。

  [周永年]

  五、加强金融检察人才培养,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上海检察机关着力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首先,紧贴实务开展培训,组织全市金融检察部门(包括办案组)业务骨干条线培训,从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金融业务的运作流程和办案实务技能三个层面安排知名法学教授、金融业界专家以及资深检察官授课,以夯实干警知识底蕴、提升解决案件难点的能力。

  [周永年]

  其次,进一步拓展多层次培训平台,与中欧陆家嘴(49.86-0.52-1.03%)国际金融研究院、上海外贸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办“金融法律高级培训项目”、“金融贸易知识专题培训”等课程。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的交流,选派多名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

  [周永年]

  实践表明,金融检察专业化探索有效促进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关于金融专业领域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推动了上海金融案件办理标准的统一,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金融检察工作,培养锻炼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金融检察部门在金融犯罪惩防、从业人员教育、金融检察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推动作用,为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和投资者利益,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行不懈的努力。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肖玮]

  谢谢周检。下面进行答记者问。

  [上海法治天地记者]

  近年来,P2P平台众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导致目前整个P2P行业乱象丛生,“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相关刑事犯罪也处于上升态势。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面对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查办该领域犯罪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检察机关对此有何意见建议?

  [聂建华]

  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那么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今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维护网络安全、防范金融犯罪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我们也将和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为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做好基础性工作。

  [聂建华]

  面对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检察机关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金融犯罪本质上都是违背市场诚信的行为。加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预防金融犯罪减少金融犯罪的治本之策。

  [聂建华]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出台相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

  [聂建华]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谢谢。

  [肖玮]

  请继续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记者。当前,金融领域发展更新特别快,请问近年来该领域犯罪呈现哪些新变化新动向?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哪些难题和困扰,检察机关是怎么解决的?

  [聂建华]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

  [聂建华]

  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变化新动向主要有: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博]、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聂建华]

  二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聂建华]

  三是国际化趋势凸显。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聂建华]

  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同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假币犯罪案件,包括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等160件253人,同比上升29%。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2015年上半年批准逮捕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同比上升52%。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的发案亦有抬头趋势。

  [聂建华]

  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三难”:一是取证证明难,金融犯罪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案件发生以后,在收集、固定证据和证明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都远高于其他案件。

  [聂建华]

  二是认定难,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的多样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某些法律性质不清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点,这给一些新类型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

  [聂建华]

  三是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不断地出现,该类案件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群众释法说理、稳定情绪的工作。

  [聂建华]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聂建华]

  二是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探索成立专门金融检察部门或者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肖玮]

  请继续提问。

  [新京报记者]

  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利用互联网实现的金融创新业务蓬勃发展,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隐蔽、更为迅捷的犯罪平台,检察机关打击在网络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难点,怎样破解?

  [周永年]

  谢谢记者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中的难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犯罪和金融创新的边界把握问题。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往往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由于立法滞后、监管缺失,不法分子往往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实施不法行为。

  [周永年]

  在检察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与P2P网络平台合作项目与非法集资的刑民交织问题,银行业务创新推出的“小微采购卡”等具有贷款性质的信用卡等金融产品所引起犯罪认定争议问题等等,都在法律适用方面形成新的难点。且互联网金融对发展普惠金融和推动金融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如何把握刑事犯罪打击和保障普惠金融发展的刑事政策界限是难点问题。

  [周永年]

  二是电子数据取证和审查问题。因为电子数据本身具有抽象性、易删改性、易复制性,以及来源与制作具有隐蔽性等特征,且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行为人容易对数字化电子记录进行转移和删除,取证难度较大。

  [周永年]

  三是金融检察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复杂性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衔接的途径还需要丰富和拓展,检察监督手段的单一和监管部门职能分散影响了刑事执法和行政监管部门衔接的有效性。

  [周永年]

  四是涉众型犯罪处置应对问题。长尾效应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优势,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边界的拓展,覆盖了不被传统金融业服务的人群,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影响面比较广、人数比较多,且多是缺乏金融知识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投资者,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在如何处置这方面的问题确实也有难度。

  [周永年]

  我们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在此基础上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通过严密法网,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打击力度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周永年]

  二是在诉讼程序方面,在刑诉法解释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电子数据取证和审查操作规范和细则。

  [周永年]

  三是健全金融检察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需进一步加强沟通机制,通过建立金融检察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立金融法律政策研究机制等方式,定期沟通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动态信息和典型案例,联合进行前瞻性研究,挖掘犯罪规律、制度风险和管理漏洞,以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治建设。谢谢。

  [肖玮]

  请继续提问。

  [法制网记者]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哪些趋势和特点?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标准,检察机关如何把握及判断?

  [苗生明]

  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也很愿意回答,通过回答对非法集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向社会公众进行一个传达。刚才也谈到了,经过我们北京市检察院做了一些调研,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它呈现出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如下:

  [苗生明]

  一是地点集中、发案数量与单案涉案金额不断冲高。据统计,发案地段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西城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占到了全市案件的80%,一些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青睐之地。近年来发案数量、涉案人数、投资人人数以及涉案金额均大幅度上涨,有个别案件当中,单个人最大投资金额高达2亿余元。一个人投进去两个多亿。

  [苗生明]

  二是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很高。犯罪嫌疑人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也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与此同时,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这些专业人员在非法集资活动中驾轻就熟,披上了一层专业的外衣,极具欺骗性。

  [苗生明]

  三是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现在的非法集资模式已由早期的“拆后账补前账式”转变为依托实业项目的集资模式,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格式规范,善用法言法语,逻辑严谨,外观上很“严肃”。犯罪手法上多采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商品营销类投资等,套用金融政策,趋新迎变,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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