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成都9月22日电 (记者 徐杨祎)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在成都举行。备受各界瞩目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将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修改后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
中新网成都9月22日电 (记者 徐杨祎)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在成都举行。备受各界瞩目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将提交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修改后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在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基层执勤营房建设、高速公路经营服务、高速公路指挥调度和信息发布,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方面进行内容调整和完善。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精英群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负责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等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为更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条例(草案)》还规定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明确指出,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同一收费站连续多次出现拥堵,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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