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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企业失“里子”丢“面子”

来源: 2015-08-25 13:17:46

  “8.12”天津特大火灾引起全国人民关注。记者在关注天津特大火灾的同时,也想到了7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五类依法依规必须 ...

  “8.12”天津特大火灾引起全国人民关注。记者在关注天津特大火灾的同时,也想到了7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五类依法依规必须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黑名单”企业,既失“里子”,又丢“面子”。
     五类依法依规必须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据。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与职业病防治形势非常严峻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为适应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需要,“黑名单”管理的5类情形中,有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是对不诚信行为有效惩戒的机制,是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诚信,从本质上属于道德和信仰范畴,在行为上表现为遵守制度规范的自觉性。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加以规范,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通过向全社会公告和公开曝光,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失“面子”,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打造更有利的安全生产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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