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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建住宅损害“阳光权” 将被追究“失信”责任

来源: 2015-08-20 18:13:43

  市规划局发出通知,《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15年9月18日起执行。根据该规定,苏州的新建住宅大寒日/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如有违反,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除了要依 ...

  市规划局发出通知,《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15年9月18日起执行。根据该规定,苏州的新建住宅大寒日/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如有违反,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除了要依法整改、接受处罚外,还将因失信行为被惩戒。

  为更好地保障居民的“阳光权”,加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市规划局日前制定出台了《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据了解,日照标准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日照影响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分析研究日照和建筑、场地的关系。苏州新建住宅的有效日照时间是指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该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3种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并报送“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检查。这3种情况分别为: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拟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日照遮挡影响的;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现状建筑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拟建周边建筑可能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的。

  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共同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建立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核查制度,重点核查周边已建住宅的项目。经核查有误,将责令整改,依据有关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并将视情况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直至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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