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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证明或将被纳入诚信体系

来源: 2015-08-19 10:53:56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 ...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许多单位依据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和为志愿者出具证明工作,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出具证明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

  《意见》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意见》规定,要统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志愿者身份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志愿服务信息,主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出具主体信息,包括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包括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此外,《意见》还就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流程和加强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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