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今天(4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情况,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 ...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天(4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情况,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布了10个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通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截至2015年7月31日,湖南省三级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0601条,其中自然人36566条,法人或其他组织4035条。特别是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2979名,较去年底的7622名增长了4.33倍。
严格按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湖南省高院多次部署这项工作,今年3月下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力度的通知》,按照“纳入是常态,不纳入是例外”的原则,要求凡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今年4月10日,湖南省高院与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中国民航湖南监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单位签订了《湖南省“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的规定,湖南省高院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单位推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示范法院。2015年2月,湖南省高院推介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澧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保靖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以上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宣传、运用以及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动惩戒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截至7月31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667条。
全方位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湖南省各级法院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及失信情形进行播放或者张贴公告,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曝光。今年1月20日,长沙市中院和芙蓉区法院在长沙火车站电子屏幕公布了54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反响热烈。这些措施对“老赖”产生了极大震慑,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后,惩戒效果明显。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无法购买飞机票和火车票;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无法融资信贷或参与招标投标;还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对社会公布后,生存空间受到压缩。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失信惩戒的威力,主动要求履行义务,截至2015年7月20日,全省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有1399案/1448人主动履行了法律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额2.83亿元。
湖南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已被纳入《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重要信用指标,省直各单位共同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平台正在建立。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以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平台建设和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为契机,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省各省直单位进行推送,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解读《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明显的效果。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解释部分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
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难以统一界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均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首先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并对主文中涉及“高消费”的内容全部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各种方式的信用惩戒。对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次司法解释修改时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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