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讲到财税体制改革使现行《条例》基础发生了变化,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变化? 【财务审计司司长许春风】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去年以来,国务院加快推进了财税体制改 ...
刚才讲到财税体制改革使现行《条例》基础发生了变化,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具体的变化?
【财务审计司司长许春风】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去年以来,国务院加快推进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是国发43号、45号文件,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预算法》,这些改革政策的出台,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统贷统还”等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了交通融资平台统筹融资的功能。这些文件和新的《预算法》要求,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的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这就意味着,实行多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就是我们说的交通融资平台直接向银行贷款修建公路的做法已经不符合这些新的规定的要求。当然,“统贷统还”也应该相应的改为各级政府的“统借统还”了。
第二,是明确普通公路和政府收费公路分别纳入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融资渠道。文件规定,像普通公路(包括非收费公路或者农村公路)等,这些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发展,除直接由财政预算保障外,不足部分应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以一般预算收入偿还。像政府还贷路这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除直接由财政预算保障之外,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专项收入进行偿还。同时,文件明确各地政府债券的“借、用、还”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和地方人大审议的范围,这些规定意味着举债主体已经从过去的交通运输部门转到了政府的部门或者政府的财政部门。这些规定都在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里面是没有体现的,需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是明确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根据文件的精神,对收费公路如果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有困难或者额度不够,将采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PPP模式来推动发展。政府对投资者按照约定的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这些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原《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制度的一些规定。
根据上述这些改革要求,结合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的历程以及当前我国公路正处于加快成网的关键时期,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还是要坚持“收费”和“收税”并重的政策来支持加快公路的发展。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公共财政税收主要用于保障提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普通公路发展,收费公路则通过直接向用路者收费的方式来发展并提供效率服务,当然也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收费公路的政策还要坚持,并且应该通过修订《收费公路条例》等法规,来推动新的符合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公路交通发展投融资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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