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介绍,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查询数量196万次,同比增长46.3%;2015年1月至4月,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70428次,涉及单位97万余家,个人160万余 ...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介绍,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查询数量196万次,同比增长46.3%;2015年1月至4月,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70428次,涉及单位97万余家,个人160万余人。
一次行贿犯罪,十年污点不除,而且还有企业因此被取消投标资格,如此严格的行贿黑名单,对行贿者而言,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付出的代价远不止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长期影响自己的信誉与生活。可见,在当前“打虎拍蝇”的战斗中,行贿黑名单大有可为。
然而,从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来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集的数据主要来源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相关联的受贿罪等信息。也就是说,行贿黑名单里面的信息都是已经法院判决认定的行贿犯罪,而对法院在判决受贿罪中认定的其他行贿者,如果没有按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一部分行贿者就不会在行贿黑名单数据采集之列。
完善行贿黑名单,只需要在现有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基础上降低门槛扩容: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应当纳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几类行贿犯罪以外,对人民法院在受贿犯罪案件生效裁判中认定的行贿者,也一并录入行贿黑名单,让其背上行贿失信的污点。而且,在操作模式上也一并延续现有的做法,对这部分数据的录入与应用完全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行贿者一旦被纳入行贿黑名单,对其产生的震慑力也就不再只局限于失信的负面影响,还有可能会因信息汇总后带来行贿累计计算所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行贿黑名单能够扩容完善,对震慑行贿、提高行贿违法成本的作用一定会更加凸显。行贿黑名单,必将是打击行贿的又一个撒手锏。——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