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地税局获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同时停止执行。省级层面出台社会保险费欠费部门联动管理 ...
记者昨天从省地税局获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同时停止执行。省级层面出台社会保险费欠费部门联动管理办法,我省是全国第一家。
《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统一执法流程、保障执法手段、引入失信惩戒机制,对《社会保险法》中的执法程序进行必要补充和完善,要求清缴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全省统一了欠费清缴工作流程。《办法》在地税、人社、财政、银行、法院之间架起协作共治的桥梁,保障参保者的“养老钱”不受侵蚀。对于拒绝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欠费金额并告知用人单位,地税机关负责查询和划拨其在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款,最后由地税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欠社会保险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筑牢保障职工权益的最后防线。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任性”拒缴欠费却不受诚信机制约束的现状,《办法》强调欠缴社保费属于失信行为,明确拖欠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六个月以上的属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专业人士表示,《办法》的实施将促使没有参保的单位参保,没有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及时足额交纳,为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不打折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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