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 ...
2015年7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9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6.8%-34.6%)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