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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网络 2015-07-08 11:22:30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促进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营秩序,进一步扩大外贸促进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 ...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促进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营秩序,进一步扩大外贸促进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我省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5〕164号)精神,现将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补贴上浮。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内的小微出口企业,按其向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应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70%的补贴。

  2.差额缴费。符合条件的小微出口企业,其向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时,原则上仅需差额缴纳自付部分,即应缴保费的30%。

  3.保费直拨。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险业务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直补规定的,70%的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有关承保机构账户。对不符合直补规定的,实行企业先缴后补。

二、具体要求

  1.缴费和补贴方式限定。对小微企业投保的承保费率不超过 0.32%,且年度保险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直接适用差额缴费方式。对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业务,但承保费率超过0.32%,或年度保险金额超过300万美元部分,实行企业先行缴费,经审核后补贴企业。

  2.上年度出口为零的企业承保要求。对至投保时当年已发生出口额的企业,直接适用“差额缴费、保费直拨”的方式;对至投保时当年出口额仍为零的,承保企业自投保之日起半年内(年末投保的在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清算之日前)应发生出口实绩,否则相应保费补贴不予直拨。

  3.缴费和开票。对于企业差额缴纳保费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开立抬头为企业的全额发票,并注明“实付发票金额30%”等字样。如企业确有要求的,可按企业实际缴费和保费补贴分别开票,发票抬头均为企业,同时分别注明“企业自付部分”和“省级补贴部分”等字样。

  4.申报要求。小微企业承保出口信用险采用差额缴费方式的,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申报政策补贴。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申报项目资金时,需提供政策申请文件、承保小微企业明细表、承办机构和小微企业共同签章的保险单的复印件、保费发票的复印件(如企业按政策要求无需缴费的,或者分别开票的省级补贴部分,提供发票原件),必要时需提供企业缴费凭证或承办机构收费凭证原件。对于采用先缴后补的,由承保企业自行申报补贴,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保险单、保费发票的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1.地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承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引导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公平、有序竞争。

  2.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要规范操作,加强业务自律和内部检查,努力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出口风险保障服务,不得通过虚构承保合同、虚开发票或者虚增发票金额,擅自提高保费费率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要加强与商务、财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向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报送辖区内小微企业承保相关情况,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逐月报送全省出口信用险承保情况以及年度工作总结。

  3.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承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跟踪承保企业出口情况,必要时对小微企业出口报关、货物储运等行为,以及赔付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对于违规操作套取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政策的衔接,本通知内容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产品情况及今年上半年承保的采取差额缴费方式,但承保费率或者年度承保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承保业务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对2015年7月1日后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险承保业务,要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操作,更好推动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商务厅财务处张毅,电话:63540057,邮箱:zhangyi@ahbofcom.gov.cn;省财政厅企业处宋频,电话:68150262。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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