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日前召开的“沈阳市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对一些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
记者在日前召开的“沈阳市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对一些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明显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暴光”。为切实在司法领域加强诚信建设,制裁失信行为,沈阳两级法院强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制度,强力推进信用惩戒措施。凡是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公布的以外,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具体方式为:第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发布,社会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法院网查询相关情况。第二,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每日在沈阳中院西门口户外电子大屏目滚动播出,直至晚上九点。第三,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或新闻发布会方式公布。
据了解,截至目前,沈阳两级法院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3件,促使293件案件结案,金额10092万元。为切实促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的效果,从下半年开始,凡是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的,一律限制高消费;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还要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园区的公告栏、信息栏张贴失信情况,并将失信情况通报所在社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在其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的适当位置张贴失信情况,同时在其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的社区的公告栏、信息栏张贴失信情况,并且还要在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园区的公告栏、信息栏张贴失信情况。同时,还要将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沈阳信用中心登录互联网,以达到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最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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