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能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能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到期前继续有效。(6月4日 新华社)
本次会议又一次强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重要性,对于诚信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可以预见,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将可时刻观察到其诚信成色,便于对其参与市场的行为进行调节。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旦触碰诚信底线,则意味着会受到失信制约,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培育诚信理念。
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后,只要通过相应渠道进行查询,就可以看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额度”。如此情境下,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往就可以进行“预判”,如此,不仅能对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做出提早预防,又可以倒逼失信法人、组织约束自身行为,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先人孔子曾说过,“民无信不立”。就个人而言,失信意味着受到整个社会的排斥。同理,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一旦失信也会被社会所抛弃。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日益活跃,也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失信行为的增加为社会有序运行带来了阻力,戕害了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而以往经验中,我们面对类似行为更多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难以形成理想的监管思路。
事实上,早在前几年很多地方的法院就开始对“老赖”予以曝光,但收效甚微。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在“穷尽手段”的情形下,却无法触及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痛处。而今天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推广,将从源头上填补之前惩罚层面的空白,为失信行为戴上“紧箍咒”。只要一以贯之,就一定能够改变社会诚信资源稀缺的现状,从根本上构建起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代码可谓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石,其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了“信用身份证”。更关键的是,制度的形成和推广表明诚信社会的建设已经按下“快进键”,信用之风的培育已经开始。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必将守法有序,诚信必将成为全社会的最美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