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一位久不还款、远在合肥的被执行人,主动找到申请人和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案件全部执行款交付申请人,并结清执行费。濉溪县法院遂解除其失信状态。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1月5日,安徽力普 ...
3月11日,一位久不还款、远在合肥的被执行人,主动找到申请人和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案件全部执行款交付申请人,并结清执行费。濉溪县法院遂解除其失信状态。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1月5日,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普拉斯公司,甲方)与安徽联统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统公司,乙方)签订了《汽车走动用铅酸蓄电池代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安徽省内除黄山、宣城、池州外其他行政区域具有甲方“MSB(立航)牌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的独家销售代理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乙方总销售任务为1300万元,每月销售额不低于110万元;2014年-2015年,每年度销售总额增幅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销售总额的20%;乙方在每批货物发货之前将合同约定需支付货款一次性支付到位;如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目标,甲方有权决定在合同期内是否保持乙方的地区代理资格及解除此代理协议;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力普拉斯公司依约向联统公司提供代销产品,但联统公司一直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指标。截止到2013年10月18日,经双方对账,联统公司欠力普拉斯公司货款567445.65元。该款经力普拉斯公司催要,联统公司未予支付。为此,力普拉斯公司诉至濉溪县法院。
濉溪县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联统电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代理合作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7445.65元。
判决生效后,联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0日,力普拉斯公司向濉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经督促,其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2015年3月6日,联统公司因经营需要,到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有未履行的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联统公司认识到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的威力,遂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