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信用机制、信息共享与传递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社会信用机制缺乏统一体系,这使得市场交易成本偏高,管理条块化使得失信没有惩戒,个人或企业在某个机构产生失信记录,不影响其信用评价;社会信用没 ...
目前,社会信用机制、信息共享与传递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社会信用机制缺乏统一体系,这使得市场交易成本偏高,管理条块化使得失信没有惩戒,个人或企业在某个机构产生失信记录,不影响其信用评价;社会信用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规范;征信体系呈“碎片化”特征,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个人信息通过“地下渠道”被过度的收集、滥用甚至买卖,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普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留下身份信息,即会接到各种各样的骚扰电话、商业广告,苦不堪言。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个人信息给予有效保护。(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但这两部法律法规仅针对电信和互联网领域)。
郑杰代表建议:要从规范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的角度,加快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这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要明确信用征集程序和范围、强化失信惩戒机制;重视保障被征信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出发,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范个人信息的范围与收集规则,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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